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一項專門用于支持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專項基金。創新基金將貫徹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戰略要求,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為目標,繼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資金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項目類型及基本要求如下:
一、支持對象
(一)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知識產權清晰,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自主研發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3. 必須是以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或服務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要求的項目。
(二)申請支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業務,且申報的項目必須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
3.管理團隊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5%(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7. 企業須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國身份的留學人員個人控股的企業除外,須提供留學身份證明。
二、不支持的對象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3.知識產權不清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4.已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并得到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目前尚未驗收的項目。
5.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6.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7.《項目指南》中明確不支持的項目。
三、項目類型及申報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分為創新項目、重點創新項目兩類,具體要求如下:
(一)創新項目
1、無償資助的創新項目
用于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申報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的實收資本最低不少于30萬元;
(2)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
(3)資產總額不高于5000萬元;
(4)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
(5)申報的項目,目前尚未形成銷售規模;
(6)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必須有與申報地方資金、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報資助數額應不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項目執行期為兩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應按滿兩年進行測算(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一類新藥項目的執行期可以適當放寬至三年,藥品項目完成時可以沒有營業收入等經濟指標,但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考核的目標,如:受理通知書、臨床批文、新藥證書等,詳見《項目指南》生物、醫藥領域相關要求。
2、貸款貼息的創新項目
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的項目。申報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的實收資本最低不少于30萬元;
(2)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3)資產總額不高于8000萬元;
(4)年營業收入不超過8000萬元;
(5)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二年以上、三年之內(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
2011年度貸款貼息項目以2010年1月1日起至項目驗收之日止,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和付息單據為準。
3、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特點,按照企業工商注冊成立時間,申報創新項目的企業劃分為初創期企業和成長期企業。